標題 : 落實團體自主 內政部:即日(10/1)即日起社會團體圖記改由自行刻製 (110年10月1日起)

吳逸楓 | 2021-10-04 16:57:28
內政部:即日起社會團體圖記改由自行刻製
發布日期:110-10-01 09:35單位: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


落實團體自主,內政部表示,過去團體圖記依法須由內政部製發,
今(10/1)日起,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將改由團體自行製用,
原已核發的圖記仍可以使用,日後如有損壞、
遺失或團體變更名稱等,則須依新規定自行刻製,
內政部將不再製發。


內政部表示,過去人民團體圖記的製發,
是依照「印信條例」由主管機關製發,施行至今長達60多年,
且規定材質僅能使用木質,字體一定要是陽文篆字,尺寸的長寬,
皆有嚴格限制,但這樣的規定,已不符當前社會民主風氣,
因此,今(110)年公布修正的「人民團體法」,
已改由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,不適用印信條例相關規定。


內政部指出,10月1日起,社會團體圖記改由團體自行刻製,
不但省去全國性社團必須從全國各地,指派專人至內政部領取的時間及金錢,
且圖記材質不論是金、銀、銅、鐵、錫、水晶或鑽石、字體樣式及大小、圖記的樣貌,都
更尊重團體的想法,唯一要注意的就是,圖記規格必須符合長、寬、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,
且考量社會大眾更易於辨識團體名稱,仍建議圖記字體以清晰易讀為原則。

內政部公告:
https://www.moi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4&s=237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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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團體法第十條 修正 總 說 明

「人民團體法第10條條文」於 109年 12月 30日經立法院三讀
通過,本次修正重點為考量當前各級人民團體數急遽增長,而政府
資源有限,有關人民團體圖記刻製之費用,現行仍以政府公務預算
支付,實有檢討之必要,且為尊重團體自治自主原則,對於圖記之
質料、形式及尺度,亦無採高度限制之必要,爰刪除由主管機關核
發印信之規定。另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,乃明定各主管
機關得以網際網路方式,提供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
訊。
本次修法後,爾後成立之人民團體可自行製作其圖記,落實尊
重團體自治自主之精神,又各 主管機關以網際網路方式,提供社會
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,符合社會潮流,有利人民團體
自治並節省人力、財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