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 : 有關人民團體-【視訊會議】 -內政部公告及解釋函】(彙整)

管理員 | 2021-06-10 13:20:30
【有關人民團體-視訊會議-內政部公告及解釋函】 (彙整)
 彙整 內政部解釋 函 及公告 (彙整)

(1)開放視訊會議108年8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80050300 號函
「會議通知送達方式」,以及「理監事使用視訊方式參加現場理監事會議者是否得參與表決」

(2)疫情期間 補充說明開放視訊會議109年3月18日台內團字第 1090280564 號 函
補充釋示本部108年8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80050300號函,有關團體理監事會擬採視訊方式辦理前應於章程中明定相關規定,其於防疫期間之作法。

參考資料下載 : 有關人民團體-視訊會議-內政部公告及解釋函(彙整) 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【視訊會議適用及會議通知送達方式-注意事項】
(1)【理、監事會議】,得採視訊會議,須於章程訂定。
尚未於章程訂定理監事會視訊會議事項者,疫情期間通融可採視訊會議,
但待疫情結束或緩解之後,可召開會員大會時,須修訂章程

爰人民團體倘前未及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正章程,防疫期間仍得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;惟疫情結束後,相關事項仍應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或【應於章程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、簽到及表決方式之規定】,並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備註:
1.視訊會議非網路會議(非單純以文字傳遞訊息,需可見同步之影像),使用視訊會議仍需確認所需之設備。
2.理、監事會議以視訊會議方式,不得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項。


(2)【會員大會】,不能用視訊會議。
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(代表)人數眾多,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,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,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。


(3)【會議通知送達方式】-應明訂於章程。
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及第29條規定,僅規範人民團體之法定會議召集程序,至於會議通知應採何種送達方式始具通知效力,法雖無明文規定,然會議通知之目的是為使相對人知悉其內容,爰該會議通知如已達到相對人(被通知人)可支配之範圍,被通知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狀態時,即生通知效力。
是又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,宜採可證明為有效通知方式,例如親自送達、傳真、電郵或付郵送達等均無不可,惟其會議通知方式應明定於章程中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,俾資遵循,並符合「團體自治」原則。



(4)另有關視訊會議簽到及佐證。
提供大家參考及討論

依報主管機關 的會議記錄,
會載明理監事出席、請假、缺席的人名及人數,(含列席人員),
過往是依據 出席簽到表 作為認定依據,而載入會議紀錄。
但簽到表並非報主管機關之要件。(是團體內部作為佐證資料用)
(內政部的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,也只填入理監事的出席、請假、缺席人數)

出席(簽到)證明,傳統以紙本親簽是最直接有證明力的,
但現在線上視訊會議如何做到-出席(簽到)證明呢?

回到「團體自治」精神,
該團體認為有效且大家認同方式皆無不可,
於章程載明所律定好的方式即可。

出席佐證資料,目的在於若內部有發生出席認定爭議時,
可提出客觀的事實資料,避免爭議。
以上淺見,供參考。

常見作法,
(1)畫面截圖
(2)電子簽名
(3)會議開始,由主席將上線出席人員一一唱名確認
  (或有些會配合視訊會議錄影,或錄音留紀錄)
(4)於視訊會議的聊天室,回覆簽到訊息。
(5)有些視訊會議軟體,有簽到簽退的功能。

應該還有其他方式!!